簡易程序的適用條件有哪些?簡易程序的優(yōu)點有什么?
發(fā)布時間:2023-06-12 11:28:11 文章來源:法制法律網
簡易程序是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的,在某些特殊情況下,經控辯雙方同意,簡化了普通程序中的一些流程,降低人力、物力、訴訟成本,使刑事案件快速...

簡易程序是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的,在某些特殊情況下,經控辯雙方同意,簡化了普通程序中的一些流程,降低人力、物力、訴訟成本,使刑事案件快速結案的一種特殊程序。簡易程序應當在20天內結案。

一審案件一般都應當適用普通程序,簡易程序只是普通程序的一種例外,應當嚴格限制使用范圍。

簡易程序不能濫用。為了防止法院濫用簡易程序剝奪被告人的合法權益。新的《刑事訴訟法》對簡易程序的適用條件重新作出規(guī)定。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審判:

“(一)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的;

“(二)被告人承認自己所犯罪行,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的;

“(三)被告人對適用簡易程序沒有異議的。

“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的時候,可以建議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

解讀:

1.只有基層法院可以適用簡易程序,中級法院、高級法院不能適用簡易程序。

2.基層法院審理的都是一審案件,只有一審案件可以適用簡易程序。二審、再審案件不能適用簡易程序。

3.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的。

原《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的是“對依法可能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單處罰金的公訴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新《刑事訴訟法》刪去了“依法可能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單處罰金的公訴案件”,凡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的都可以適用簡易程序。檢察院的起訴書都稱他們的起訴“事實清楚、證據充分”,這里說的“事實清楚、證據充分”,只得是公訴人、辯護人、審判人員共同認可的“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檢察院認為“事實清楚、證據充分”,律師和法官一方不認可“事實清楚、證據充分”,就應當按照普通程序審理,而不能用簡易程序。

4.被告人承認自己所犯罪行,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

被告人不承認或者不完全承認檢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實,盡管控、辯、裁三方都認為被告人有罪,也要按照普通程序審理,讓被告人在法庭上充分闡述自己不認罪的理由。只有被告人完全同意檢察院的指控時才能適用簡易程序。

5.被告人對適用簡易程序沒有異議的。

盡管檢察院、法院、辯護人都同意適用簡易程序,被告人對檢察院的指控也沒有異議。但被告人不同意適用簡易程序的,法院還應當按照普通程序審理。

6.原《刑事訴訟法》還規(guī)定不訴不理案和被害人自訴的輕微刑事案件適用簡易程序。新《刑事訴訟法》取消了相關規(guī)定。自訴案件的被告人多數不認罪,自訴案件的被告人不一定同意適用簡易程序,自訴案件雖然都是輕微犯罪案件,確定被告人有罪或者無罪不是簡單的事情。所以《刑事訴訟法》取消了這一規(guī)定。

新《刑事訴訟法》增加一條,作為第二百零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簡易程序:

“(一)被告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有重大社會影響的;

“(三)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認罪或者對適用簡易程序有異議的;

“(四)其他不宜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

根據這項新規(guī)定,公訴人、辯護人、法官、被告人都同意適用簡易程序的,也不一定能適用簡易程序了。

并不是所有的刑事案件都能用簡易程序審理,法院在審理刑事案件的時候,如果遇到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的,應當按照普通重新審理。

標簽: 簡易程序的適用條件 簡易程序的優(yōu)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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