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資金罪法律上是如何定義的?挪用資金罪有罰金嗎?
發(fā)布時間:2023-05-31 11:00:58 文章來源:法制法律網
一、挪用資金處罰標準挪用資金罪的處罰標準依據《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公司、企業(yè)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

一、

挪用資金處罰標準

挪用資金罪的處罰標準依據《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公司、企業(yè)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巨大的,或者數額較大不退還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國有公司、企業(yè)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yè)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yè)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二、

挪用資金罪怎么判

挪用資金罪怎么判主要犯罪分子的犯罪情節(jié)而定。公司、企業(yè)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挪用本單位資金達到立案標準的,構成挪用資金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三、

挪用資金罪有罰金嗎

挪用資金罪,是指公司、企業(yè)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行為。

犯有挪用資金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挪用是指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擅自動用單位資金歸本人或他人使用,但準備日后退換。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是指利用本人在職務上主管、經管或經手單位資金的方便條件,例如單位領導人利用主管財務的職務,出納員利用保管現金的職務,以及其他工作人員利用經手單位資金的便利條件。未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不可能挪用單位資金,也不可能構成挪用資金罪。所謂挪用單位資金歸個人適用或者借貸給他人使用,根據2000年6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如何理解刑法第272條規(guī)定的“挪用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借貸給他人”問題的批復》,挪用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使用,是指公司、企業(yè)或者其他單位的非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本人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或者挪用人以個人名義將挪用的資金借給其他自然人和單位的行為。根據2010年5月7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guī)定(二)》第八十五條的規(guī)定,“歸個人使用”,包括將本單位資金供本人、親友或者其他自然人適用的,以個人名義將本單位資金供其他單位適用的,個人決定以單位名義將本單位資金供其他單位使用,謀取個人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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