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屬管轄的案子指的是哪些?專屬管轄的案子可以約定仲裁嗎?
發(fā)布時間:2023-05-31 10:34:26 文章來源:法制法律網(wǎng)
一、專屬管轄適用于哪些案件依照民訴法的規(guī)定,下列案件由人民法院專屬管轄:(一)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不動...

一、

專屬管轄適用于哪些案件

依照民訴法的規(guī)定,下列案件由人民法院專屬管轄:

(一)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不動產,是指土地以及土地上的附著物,如建筑物、農作物、森林、草原等。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主要是因不動產的所有權、使用權、占有等發(fā)生糾紛而引起的訴訟,以及相鄰不動產之間因通行、通風、采光等相鄰關系發(fā)生爭議而引起的訴訟等。法律規(guī)定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便于受訴人民法院勘驗現(xiàn)場,調查收集證據(jù),也便于裁判生效后的執(zhí)行工作。

(二)因港口作業(yè)中發(fā)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港口作業(yè)中發(fā)生的糾紛主要有兩類:一是在港口進行貨物裝卸、駁運、保管等作業(yè)中發(fā)生的糾紛;二是船舶在港口作業(yè)中,由于違規(guī)操作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財產損害的侵權糾紛。因此類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圍的若干規(guī)定,港口作業(yè)糾紛屬于海事海商案件,應由該港口所在地的海事法院管轄。

(三)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遺產是指死者生前的個人財產,包括動產和不動產。繼承人為繼承被繼承人的遺產發(fā)生糾紛訴諸法院的訴訟,稱為繼承遺產訴訟。繼承遺產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與主要遺產所在地一致的,則該地人民法院具有管轄權。二者不一致的,則這兩個地方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當事人可以任選其中一個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如果被繼承人的遺產分散在幾個人民法院轄區(qū),應以遺產的數(shù)量和價值來確定主要遺產所在地,進而確定管轄法院。這樣確定管轄,既有利于人民法院正確確定繼承開始的時間、繼承人與被繼承人之間的關系以及遺產的范圍和分配等問題,也有利于擴大人民法院對涉外繼承訴訟的司法管轄權。如果主要遺產是不動產,應當按照遺產糾紛來確定管轄法院,即此類案件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確定管轄法院,而不是作為不動產糾紛來確定管轄法院。

二、

專屬管轄的案子可以約定仲裁嗎

專屬管轄的案子可以約定仲裁。專屬管轄是指法律強制規(guī)定某類案件只能由特定法院管轄,其它法院無權管轄,也不允許當事人協(xié)議變更管轄。與其他法定管轄相比,專屬管轄具有優(yōu)先性、排他性與強制性。專屬管轄是法院管轄獨有的制度,仲裁沒有專屬管轄。因此,專屬管轄排除的是其他法院的管轄權,而不排除仲裁管轄權。

三、

具體而言,專屬管轄包括以下幾項內容

不動產訴訟專屬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管轄;港口作業(yè)提起的訴訟專屬港口所在地法院管轄;

繼承遺產的訴訟專屬被繼承入死亡時住所地或主要遺產所在地法院管轄。由此可見,涉及不動產的訴訟屬于專屬管轄的范疇。最后,裝修合同本身,不屬于“因不動產本身提起的訴訟”。依照專屬管轄的規(guī)定,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我國法律以及相關司法解釋并未對“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進行界定。當前法學理論界主要存在兩種觀點:第一種觀點認為應當嚴格依照法律條文的字面規(guī)定,凡是涉及不動產糾紛的案件,無論糾紛屬于哪種性質,均應由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管轄,這是傳統(tǒng)意義上的不動產專屬管轄。其依據(jù)在于在確立不動產專屬管轄原則時,并不以案件糾紛專屬于某一性質為前提,而且不動產糾紛一律由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管轄有利于法院審查涉案不動產的狀況,從而便于查明案情以及對不動產采取保全等措施,也有利于案件審理完畢后的執(zhí)行。第二種觀點認為對于不動產糾紛案仵不應一概雨論,應當區(qū)分糾紛的性質,對于涉及不動產自身的糾紛,如不動產質量糾紛、不動產相鄰權糾紛等自當曲不動產所在地法院專屬管轄,但是對于其他與不動產自身無關而僅和不動產有牽連關系的糾紛,如房屋中介糾紛、購房款糾紛等,則不應一概由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管轄。

根據(jù)我國法律的相關規(guī)定,專屬管轄,是指法律強制規(guī)定某類案件只能由特定法院管轄,其它法院無權管轄,也不允許當事人協(xié)議變更管轄。與其他法定管轄相比,專屬管轄具有優(yōu)先性、排他性與強制性。

標簽: 專屬管轄的案子 約定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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