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信托指的是什么?遺囑信托的鮮明的特點
發(fā)布時間:2023-06-19 10:30:17 文章來源:法制法律網(wǎng)
一、遺囑信托是什么意思遺囑信托是指遺囑人通過遺囑的方式設立信托以處分身后遺產的制度。依此定義就可發(fā)現(xiàn)遺囑信托是橫跨信托法、民法典兩...

一、遺囑信托是什么意思

遺囑信托是指遺囑人通過遺囑的方式設立信托以處分身后遺產的制度。依此定義就可發(fā)現(xiàn)遺囑信托是橫跨信托法、民法典兩個法域的制度,其理論構造具備如下兩個鮮明的特點:

1、遺囑處分制度與信托制度的結合

按照遺囑在繼承中的作用不同,財產繼承制度可以分為法定繼承、遺囑處分兩大類,其中當事人通過遺囑的方式處分其死后遺產的制度是遺囑處分制度,遺囑處分包括遺囑繼承、遺贈、遺囑信托等。

既然遺囑信托屬于遺囑處分,顯然其首先應該適用民法典中遺囑的形式、遺囑的效力,遺產的范圍,特留份等制度的制約。換句話講,不能通過遺囑信托制度規(guī)避現(xiàn)有繼承制度中的強行性規(guī)定,否則遺囑信托便會因法律行為“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而無效。同時,遺囑信托也是信托制度的重要內容,因而遺囑信托的設立、運行必須按照《信托法》的要求進行。

我們認為正是這兩個制度的結合使遺囑信托能夠最大限度發(fā)揮當事人的意思自由,其原因在于:

一方面民法典均貫徹“遺囑自由”原則以允許遺囑人通過遺囑將自己的財產任意處分;

另一方面,信托制度能起到通過信托文件將委托人對自己財產的自由處分發(fā)揮到極致的作用對此有學者正確指出,信托制度的特征在于一國法律制度對于當事人意思自治(自由處分自己的財產)能容忍到什么限度這一命題從遺囑信托的豐富的現(xiàn)實功能中得到充分驗證,在英美法系人們廣泛利用遺囑信托達到財產隔代傳承、避稅等目的,其中的財產隔代傳承功能甚至可以使當事人對財產的支配持續(xù)到死后多年。

2、一種公開化的民法典律制度

具有三方當事人是信托法律關系的一般特征,遺囑信托的三方當事人是:委托人(遺囑人),受托人,受益人(繼承人或受遺贈人)。這一架構使作為局外人的受托人參與了民法典律關系,從而打破了繼承活動僅局限于家庭、家族內部的舊制,使繼承公開化。

這種公開化的制度保障包括:受托人要么是有一定社會影響的自然人、要么是具備較為嚴格的資格限制的信托機構;根據(jù)受托人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進行信托事務的原則,各國信托法雖然在條文表達上有差別,但無不承認受托人負有嚴格的忠實義務、謹慎義務。按照信托制度的要求在這種公開化的繼承活動中,當事人需對信托財產進行公示;由具有一定信譽的第三人的參與本身,可對于繼承活動起到較好的見證作用;再加上受托人的威信或專業(yè)水準不僅能減少繼承的操作成本,還可以大大降低糾紛發(fā)生的可能。

二、如何執(zhí)行遺囑信托

1、遺囑的鑒定

首先鑒定遺囑的真?zhèn)?其次,要驗證遺囑人是否死亡,一般應無問題,然而有時死者的死亡不在本地,以致牽涉法律問題,所以應用真接證明法和推定證明法予以證實。只有遺囑人死亡確定,遺囑才開始有法律效力。

2、收集遺產

信托機構的第二步職責,應是在短期內收集死者的遺產。首先調查了解死者是否保有人壽保險。其次調查了解死者的債權情況。

3、編制遺產清冊及暫管遺產

信托機構為委托人收畢遺產后,應隨即詳列財產細目并按市場價格估計其數(shù)值,編制出遺產清冊,交付受益人(包括繼承人和受遺贈人等)及有關公正的第三者。

4、代結清稅款和債務

執(zhí)行遺囑信托業(yè)務,信托公司的第四職責也是業(yè)務處理的第四步,是代收益人交付應負擔的捐稅和交付應清理的遺囑人生前所發(fā)生的各種債務。其順序當然是先交國家的賦稅,然后清償被繼承人的債務。

5、分割遺產

三、如何設立遺囑信托

遺囑信托除符合信托法的基本要求外,還應當符合相關的法律規(guī)定。一般說,遺囑信托應當采取書面形式。遺囑信托文件不同于一般的遺囑。遺囑信托文件應包括三個方面的當事人。委托人(被繼承人),受托人(遺囑執(zhí)行人),受益人(繼承人)。遺囑信托必須指定受托人(遺囑執(zhí)行人),遺囑執(zhí)行人一般選擇具有理財能力律師、會計師、信托投資機構等專業(yè)人員或專業(yè)機構。遺囑信托的受益人可以是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shù)人繼承。

公民可以立遺囑將遺產受益人指定為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

遺囑信托在被繼承人訂立遺囑后成立,并應于遺囑人人(被繼承人)去世后生效。公證的遺囑在效力上高于其它方式的遺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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