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檢察院直接立案偵查的案件要符合哪些條件?檢察院直接受理案件的特點
發(fā)布時間:2023-06-05 13:26:42 文章來源:法制法律網(wǎng)
一、檢察院起訴到法院通知被告人嗎檢察機關提起公訴的時候是不會通知被告人的,檢察機關向人民法院提交訴訟狀時,由人民法院向被告送達起訴...

一、檢察院起訴到法院通知被告人嗎

檢察機關提起公訴的時候是不會通知被告人的,檢察機關向人民法院提交訴訟狀時,由人民法院向被告送達起訴狀副本。

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二條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jīng)查清,證據(jù)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guī)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并將案卷材料、證據(jù)移送人民法院。

第一百八十二條人民法院決定開庭審判后,應當確定合議庭的組成人員,將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副本至遲在開庭十日以前送達被告人及其辯護人。

在開庭以前,審判人員可以召集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回避、出庭證人名單、非法證據(jù)排除等與審判相關的問題,了解情況,聽取意見。

人民法院確定開庭日期后,應當將開庭的時間、地點通知人民檢察院,傳喚當事人,通知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證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傳票和通知書至遲在開庭三日以前送達。公開審判的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開庭時間和地點。

上述活動情形應當寫入筆錄,由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簽名。

二、人民檢察院可以管轄哪些刑事申訴案件

(一)、人民檢察院刑事申訴檢察部門管轄下列刑事申訴:

1、不服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決定的申訴;

2、不服人民檢察院不起訴決定的申訴;

3、不服人民檢察院撤銷案件決定的申訴;

4、不服人民檢察院其他處理決定的申訴;

5、不服人民法院已經(jīng)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決、裁定的申訴。

(二)、縣級人民檢察院管轄下列刑事申訴:

1、不服本院決定的申訴(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2、不服同級人民法院已經(jīng)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決、裁定的申訴。

(三)、人民檢察院省、市、分院管轄下列刑事申訴:

1、不服本院決定的申訴(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2、被害人不服下一級人民檢察院不起訴決定,在七日內(nèi)提出的申訴;

3、不服下一級人民檢察院復查決定的申訴;

4、不服同級和下級人民法院已經(jīng)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決、裁定的申訴。

三、檢察院直接受理案件的特點

民檢察院直接立案偵查的案件主要有以下特點:

(1)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的案件主要是國家工作人員、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犯罪;

(2)在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案件的范圍上主要使用了類罪范疇,如貪污賄賂犯罪、瀆職犯罪等,表明人民檢察院主要管轄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幾類犯罪;

(3)肯定了人民檢察院對特定個案的直接立案偵查權,有利于加強執(zhí)法監(jiān)督。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自訴案件,即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為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而向法院直接提起訴訟的案件。根據(jù)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guī)定,自訴案件包括:

(1)告訴才處理的案件,包括侮辱、誹謗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虐待案和遺棄案等;

(2)被害人有證據(jù)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這類案件一是犯罪情節(jié)輕微,二是被害人要有證據(jù)證明;

(3)被害人有證據(jù)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chǎn)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這類案件原屬于公訴案件,由于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而允許被害人作為自訴案件直接向法院起訴,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解決“告狀難”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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