間接正犯與教唆犯如何定義的?間接正犯與教唆犯的區(qū)別體現(xiàn)在哪些方面?
發(fā)布時間:2023-06-01 08:22:18 文章來源:法制法律網(wǎng)
一、間接正犯與教唆犯的比較分析教唆犯與間接正犯的相同點在于:二者都指使他人去實行犯罪。區(qū)分點在于:教唆犯對實行者沒有支配作用,間接...

一、

間接正犯與教唆犯的比較分析

教唆犯與間接正犯的相同點在于:二者都指使他人去實行犯罪。區(qū)分點在于:教唆犯對實行者沒有支配作用,間接正犯對實行者有支配作用??梢钥闯?,間接正犯具備了教唆犯的所有要件,并且比教唆犯還多了一個要件:對實行者具有支配作用。間接正犯是比教唆犯程度更嚴重的犯罪形式。從包容評價的思維看,間接正犯的行為能夠包容評價教唆犯的行為,間接正犯的故意能夠包容評價為教唆犯的故意。

例如,甲唆使10歲小孩去實施盜竊。首先,甲具有教唆他人的故意和行為,即具有教唆犯的故意和行為。進一步看,由于小孩沒有責任能力,甲對小孩具有支配作用,所以在教唆犯的基礎上又符合了間接正犯的要件。

教唆犯與間接正犯之間的認識錯誤,有以下情形:

(1)以間接正犯的意思,利用他人犯罪,但產生了教唆的結果。

例如,甲誤認為乙是沒有責任能力的精神病患者,便引誘乙殺人,但乙具有責任能力,按照甲的旨意殺了人。首先,從客觀上看,乙有責任能力,甲對乙沒有支配作用,對乙只起到教唆作用。其次,從主觀上看,甲有間接正犯的故意就說明至少有教唆犯的故意。所以,甲在教唆犯的范圍內實現(xiàn)了主客觀相統(tǒng)一,既具有教唆行為也具有教唆故意,以故意殺人罪的教唆犯論處。

(2)以教唆犯的意思,實施了教唆行為,但產生了間接正犯的結果。

例如,甲誤以為乙具有責任能力,教唆乙殺人,實際上乙患有精神病,在沒有責任能力的狀態(tài)下殺了人。首先,從客觀上看,乙沒有責任能力,甲對乙有支配作用,對乙起到了間接正犯的效果,而間接正犯的效果至少能評價為教唆犯的效果。其次,從主觀上看,甲具有教唆的故意。所以,甲在教唆的范圍內實現(xiàn)了主客觀相統(tǒng)一,以故意殺人罪的教唆犯論處。本案中,實行犯是乙,但不負刑事責任。

二、

間接正犯與教唆犯的區(qū)別

間接正犯又可以稱為間接實行犯,是指把他人作為工具利用的情況。利用者與被利用者不成立共同犯罪。它包括兩種情況:第一,利用無責任能力人犯罪。例如,甲教唆15歲的乙盜竊,因為乙未到刑事責任年齡,與甲不構成共犯,甲屬于實行犯,即正犯。第二,利用他人過失或不知情的行為犯罪。如,甲醫(yī)生欲殺害病人丙,將毒針交給不知情的護士乙。乙給丙注射后,致丙死亡。甲醫(yī)生為間接實行犯,乙視為不知情的工具。 間接正犯,是教唆行為的一種特殊情況,就是教唆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或者沒有刑事責任的人犯罪,這時候不是教唆犯而變成間接正犯。因為只有他以個人承擔刑事責任。而教唆犯是指教唆他人犯罪的人,即故意引起他人實行犯罪的決意的人。教唆犯成立的有兩個方面:第一,在客觀上,行為人必須實施了教唆他人犯罪的行為。第二,在主觀上,行為人必須具有教唆他人犯罪的故意。?其突出特點是本人不親自實施犯罪,而是故意唆使他人產生犯罪意圖、決定實施犯罪。舉個例子:甲教唆乙(乙為精神正常的成年人)去殺人,甲和乙是共犯,甲是教唆犯。甲教唆丙(丙為未滿14歲)去殺人,甲是間接正犯。

三、

間接正犯與教唆犯的區(qū)別

(一)間接正犯,是教唆行為的一種特殊情況,就是教唆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或者沒有刑事責任的人犯罪,這時候不是教唆犯而變成間接正犯。因為只有他以個人承擔刑事責任。

(二)教唆犯如果在共同犯罪中起到主要作用,那么就是主犯;如果教唆犯在共同犯罪中起到其次作用,那么就是從犯;如果教唆犯是被脅迫教唆他人犯罪的,那么就是脅從犯(有教唆行為人的不可能是脅從犯,因此原則上,教唆犯不可能是脅從犯)。

(三)關于教唆犯的刑事責任,可分為以下三種情況:

1、被教唆人犯了被教唆的罪的,對于教唆犯應當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處罰。起了主要作用的,按照對主犯的處罰原則處罰;只起次要或輔助作用的,按照對從犯的處罰原則處罰。

2、如果被教唆人沒有犯被教唆的罪,由于教唆人主觀上具有教唆的故意,且客觀上實施了教唆的行為,所以仍構成獨立的教唆犯。但是,考慮到教唆行為沒有造成實際危害結果,對于這種教唆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3、教唆不滿18周歲的人犯罪的,應當從重處罰。

總的來看,可以這樣區(qū)分,教唆犯在教唆行為人為犯罪行為時使行為人產生了行為動機,而間接正犯只是告知行為人為一行為而并不讓行為人產生行為動機。

標簽: 間接正犯與教唆犯 間接正犯與教唆犯的區(qū)別

資訊播報

樂活HOT

娛樂LOVE

精彩推送